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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工程担保公司,抵御寒流”须完善监管制度

    2024-12-01 02:00:01 2846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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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今天的担保业要想走出困境,笔者认为,我们必须首先在完善监管制度方面下功夫。就监管方面而言,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监管方是国家发改委。除此之外,还包括地方政府与地方自律性质的行业组织。尽管融资担保具有金融业务性质,且存在资本充足率的问题,但截至目前暂未被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。可以说,正是由于业务经营与监管组织的错位,担保行业混乱的经营管理才一直没有平息迹象。

    与此同时,没有对口的专业监管方,也就没有审慎的风险监管。这不仅导致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放大,同时也限制了担保机构赖以生存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。这一倍数是指担保机构可以担保的贷款金额相对于资本金的倍数。一般在国外,10~20倍的放大倍数是比较常见的,在日本则可以放大到60~70倍。

    相比较而言,国内担保业务中,通常5倍之内的放大倍数对担保公司而言就是致命的。较低的放大倍数,在2%~3%的担保费率面前,商业担保公司的收益很难覆盖其代偿风险。收益不足以抵挡代偿风险,严重危及了企业生存。

    因此,担保行业想要健康稳定发展,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外,担保公司还应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,通过业务创新或多元化经营改善自身收入结构。

    正如业内人士所言,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发展历史不长,虽然它们在经济大局中所占比例较低,但从中小微企业的依存度来说,仍值得国家政策大力扶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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