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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出国体检不通过怎么解决,诚信为本,服务周到

    2024-12-03 08:44:02 89次浏览
    价 格:面议

    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、血压、视力、听力和血常规等一般检查,以及心脏检查、甲状腺检查、肝、胆、胰、脾检查和肾脏器官深度检查。详情如下:

    条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。不需要手术或通过手术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是合格的。

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排除病理改变并合格:(1)心脏听诊有杂音;(2) 频繁的早搏;(3) 心率低于每分钟50次或超过110次;(4) 其他心电图异常的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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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:收缩压低于140mmHg;舒张压低于90毫米汞柱。

   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/L,女性血红蛋白高于80g/L,合格。

    第四,结核病不合格。但符合下列条件:(1)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在临床后稳定1年;(二)肺外结核: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、淋巴结核等。临床2年后,无复发。

    第五条慢性合并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不合格。

   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、溃疡性结肠炎、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。胃大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。

    第七条各类急慢性肝炎、肝硬化不合格。

    第八条恶性肿瘤,不合格。

    第九条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不合格。

    第十类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如果一年后没有症状和体征,甲亢是合格的。

    第十一条有癫痫、精神疾病、歇斯底里症、夜游、严重神经症(经常、头晕、、记忆力明显下降等)、滥用和依赖精神活性物质史的,不合格。

   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、皮肌炎和/或多发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结节性多动脉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弥漫性结缔组织病、大动脉炎均不合格。

    第十三条。晚期血吸虫病、布鲁氏菌病或丝虫病。

   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、颅内异物潴留、颅脑畸形、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。

    第十五条严重慢性骨髓炎不合格。

    第16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合格。

    第十七条胆囊结石、泌尿系结石伴梗阻不合格。

    第十八种淋病、梅毒、下疳、性病淋巴肉芽肿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、艾滋病均不合格。

   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.8(分数视力0.6),一只眼失明,另一只眼矫正视力低于4.9(分数视力0.8),有明显的视功能损害和眼病的,为不合格。

    第二十条双耳有听力障碍,使用人工助听器时在3米以内听不到耳语的,为不合格。

   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体检标准,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大疾病,取消其体检资格。

    体检注意事项

    1. 考生在体检前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,避免熬夜、过度劳累等行为,以免影响体检结果。

    2. 考生在体检前应保持饮食清淡,避免食用过于油腻、辛辣等刺激性食物,以免影响体检结果。

    3. 考生在体检前应保持空腹状态,避免进食后影响某些项目的检查结果。

    4. 考生在体检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,按照要求进行各项检查。

    5. 考生在体检后应保持积极的心态,及时调整自己的情绪和状态,以更好地适应公务员工作的需要。

    注意事项

    1.体检前需遵守相关要求,如禁食、禁饮等。

    2.体检过程中需配合医生的操作。

    3.体检结果需保密,不得外泄。

    4.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。

    心脏听诊: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,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,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,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,可作“正常”结论。

    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,运动后早搏消失,或偶有1-2次、心电图正常,可做“正常”结论。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,做“不正常”结论(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)。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“正常”结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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